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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03-18 ; 來源:本網 ;訪問量:- 分享到: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2022年1月28日十四屆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司法局反映。



                                              肇慶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9日



                                              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肇慶市人民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進一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肇慶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ㄒ唬┲贫ㄓ嘘P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ǘ┲贫ń洕蜕鐣l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ㄈ┲贫ㄩ_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ㄋ模Q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ㄎ澹Q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政府立法決策、制定規范性文件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執行上級既定決策部署、未加具貫徹意見轉發上級文件所作出的決定、市政府人事任免決定和制定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措施不適用本規定。

                                              市政府可以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我市實際,確定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市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原確定程序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條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在市委的領導下,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五條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原則,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第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工作;市司法局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起草、論證、評估和決策執行等工作。

                                              第七條  市財政局應當對開展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八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市審計局按照規定對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九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事項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納入法治肇慶建設考核指標體系,作為法治政府建設年度督察(依法行政考評)的內容。

                                              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本單位職責、重點工作,對屬于本規定第三條所列范圍的事項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

                                              第十一條  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應當提交書面建議書。建議書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ㄒ唬┍匾院涂尚行苑治?;

                                             ?。ǘ┓煞ㄒ幒驼咭罁?;

                                             ?。ㄈM解決的主要問題;

                                             ?。ㄋ模M采取的主要措施;

                                             ?。ㄎ澹┢渌嚓P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的,可以只提出事項名稱、法律法規依據和主要理由。

                                              第十二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由市政府辦公室報請市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市政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起草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應當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起草專業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相關單位職能職責,或者與其密切相關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征求相關單位意見,意見存在分歧的,應主動協商;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提請分管副市長或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有關領導主持協調。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根據協調意見修改完善決策草案;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市政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及其研究論證后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有關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備選方案,并對不同方案的優劣進行說明。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特定群體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性質類別、復雜程度、影響范圍、社會關注度、實施條件等因素,可以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書面征求意見、聽證會、座談會、實地調研、社會調查、網絡平臺互動、與特定群體進行溝通協商等形式,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婦女、兒童、老年人或者殘疾人等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可能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在決策前通過座談會、實地調研、問卷調查等方式,充分聽取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第十六條  市政務新媒體中心應當充分利用市政府門戶網站加強公眾參與網絡平臺建設,集中發布信息、征求意見、反饋情況,并通過社交媒體、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途徑拓展公眾參與渠道,增強與社會公眾的交流互動。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多種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說明理由。市政府辦公室、市司法局審查認為其縮短期限依據和理由不充分,可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重新按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聽證程序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以座談會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與決策事項相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參加,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如實記錄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并形成座談會紀要。

                                              以實地調研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選取與決策事項密切相關、能真實反映實際情況或者實施效果具有決策參考意義的考察地點和對象,深入一線和基層,充分聽取意見,并形成書面調研報告。

                                              以社會調查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并具備資質條件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社會調查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以網絡平臺互動方式聽取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明確決策事項聽取意見的主要內容、意見提交期限和方式等。

                                              第二十條  對社會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予以采納;對不予采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并通過電話、書面或者網絡平臺集中回復等適當方式及時向社會公眾反饋。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二十一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對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開展咨詢論證。

                                              第二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可以采取召開論證會、書面咨詢意見、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

                                              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決策承辦單位召開論證會的,應當提前7日向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提供決策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專家論證具體程序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有專家署名、專業機構蓋章。

                                              第二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省、市相關要求做好專家論證的支持與保障工作,并對專家論證意見進行匯總整理、分析研究,形成專家論證報告。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專家、專業機構提出的咨詢論證意見和建議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對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納,對不予采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市府研究室(市政府顧問團辦公室)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制定入庫專家選聘、委托和管理制度,為專家開展咨詢論證工作提供相應的便利和服務。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二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市政府指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開展第三方評估。

                                              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專項風險評估的決策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按照相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評價、評估結果在有效期內且情況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不作重復評估。

                                              風險評估程序及評估報告所包含的內容嚴格按照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經評估認為重大行政決策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第一節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前,應由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結合單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實際情況組織其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進行研究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單位集體討論。

                                              經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后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送請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市司法局提出審查的傾向性意見要求。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未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討論。

                                              第二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送請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ㄒ唬┧驼埵兴痉ň趾戏ㄐ詫彶榈暮?;

                                             ?。ǘ┲卮笮姓Q策草案;

                                             ?。ㄈ┲卮笮姓Q策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起草過程、主要內容等內容);

                                             ?。ㄋ模┲卮笮姓Q策草案制定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ㄎ澹┱髑笙嚓P單位意見采納情況及意見復函;

                                             ?。┞男泄妳⑴c、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同時提供社會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專家論證意見采納情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沒有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提交未履行相關程序的說明;

                                             ?。ㄆ撸┲卮笮姓Q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同時提供公平競爭審查有關材料;

                                             ?。ò耍Q策承辦單位事先合法性審查(含決策承辦單位結合單位實際征求的外聘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意見)和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材料;

                                             ?。ň牛┻M行合法性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要求補充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補送。

                                              第三十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征求意見、咨詢論證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三十一條  市司法局要嚴格按照國家、省、市關于合法性審查內容的要求對決策事項進行全面審核。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解釋說明、組織咨詢論證或者補充完善有關程序。

                                              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三十二條  市司法局應當及時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對國家和省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市政府討論。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整、補充或者說明,并嚴格將市司法局審核修改的決策草案依程序報送市政府審定。提交市政府集體討論前按照相關工作部署要求,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的,由市政府辦公室結合修改涉及的內容,決定是否再次進行合法性審核。

                                              第三十三條  市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屬于市政府決策過程中的內部審核意見,僅供市政府或有關單位參考,不作為訴訟依據或者執行文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外泄露。

                                              第二節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三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市政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ㄒ唬┨嵴埵姓懻摏Q定的請示;

                                             ?。ǘ┲卮笮姓Q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ㄈ┲卮笮姓Q策事項制定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ㄋ模┞男泄妳⑴c、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專家論證意見采納情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ㄎ澹┲卮笮姓Q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同時提供公平競爭審查有關材料;

                                             ?。Q策承辦單位事先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材料;

                                             ?。ㄆ撸┦兴痉ň殖鼍叩臅婧戏ㄐ詫彶橐庖?;

                                             ?。ò耍┢渌c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材料。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市政府辦公室應當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及時補齊。

                                              第三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認為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可以提交市政府討論決定的,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報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后,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決定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認為不能提交討論決定的,按程序退回決策承辦單位。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市政府辦公室、決策承辦單位、市司法局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其他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單位負責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列席會議。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就該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未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列席人員也可以發表意見。市政府主要領導最后發表意見,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作出決定。市政府主要領導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參加會議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在出臺前應當由市政府黨組按照《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等的規定,向市委請示報告。

                                              第四十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通過后,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情形外,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及時在市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市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公布重大行政決策。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同步組織開展解讀,充分利用各種媒介,圍繞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闡釋政策,及時發布權威解讀。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四章  決策執行與決策后評估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應當根據法定職責明確決策執行單位。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跟蹤執行效果,并向市政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按照市政府部署要求做好決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

                                              市政府辦公室在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時,發現決策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反饋,并提出改進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執行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十三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重大行政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市政府集體討論等相關法定程序;情況緊急的,市政府主要領導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但是必須記錄在案,并于事后在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上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決策執行單位等相關單位承擔評估具體工作(以下簡稱評估單位):

                                             ?。ㄒ唬Q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ǘ┲卮笮姓Q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ㄋ模┦姓J為有必要。

                                              評估單位可以自行開展或者委托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以下統稱受委托評估機構)開展決策后評估,但不得委托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進行評估。

                                              對于實施周期較長的重大行政決策,評估單位或者受委托評估機構可以開展階段性決策后評估。

                                              決策后評估內容、評估程序、評估報告所包含內容嚴格按照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有關的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相關單位應當按照評估單位的要求,提供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有關的材料和數據,協助做好決策后評估工作。

                                              第四十六條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市政府根據決策后評估報告的建議對決策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四十七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報告關于完善有關配套制度、改進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予重視并認真研究處理。

                                              第五章  決策全過程記錄和檔案管理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我市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要求,結合自身職責對決策事項起草論證、會商研究和根據有關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以及決策公布、解讀、執行、實施后評估的全過程通過一定的載體形成的記錄,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將記錄材料進行歸檔,落實檔案管理責任并加強檔案保護利用等相關活動。

                                              第四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起草論證和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咨詢論證、風險評估、本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本單位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的全過程記錄、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市司法局負責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合法性審查進行全過程記錄、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對決策承辦單位提交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會商研究修改和履行市政府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以及決策公布、解讀的全過程記錄、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決策執行單位、決策評估單位分別負責對按照本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形成的執行情況報告、評估報告等內容進行全過程記錄、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司法局統籌、協調有關單位落實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工作,會同市檔案局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重大行政決策材料歸檔、檔案管理職責。

                                              第五十條  市政府辦公室分別牽頭會同市司法局、市檔案局采取專項檢查等形式,對有關單位實施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工作,材料歸檔、檔案管理工作進行跟蹤、指導和督辦,確保有關單位落實本規定的工作職責。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第五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ㄒ唬┪窗凑找幎男兄卮笮姓Q策程序的;

                                             ?。ǘ┰诼男兄卮笮姓Q策程序中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

                                              第五十三條  決策執行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ㄒ唬κ姓鞒龅闹卮笮姓Q策以及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決定,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或者拖延執行的;

                                             ?。ǘ﹫绦兄邪l現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漏報的。

                                              第五十四條  受委托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違反職業道德或者本規定的,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市政府指定的有關單位、評估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機關應當取消其決策參與資格,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有關人員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違反保密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制定完善本地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作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2013年11月20日肇慶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肇府〔2013〕30號)同時廢止。此前實施的有關辦法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文件相關政策解讀:《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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